【世界时快讯】入河排污口如何整治?九江这样做
2023-04-03 20:03:21来源:九江视听网

为贯彻落实《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》(国办函〔2022〕17号)《关于贯彻落实

《工作方案》提出工作目标:

长江干流九江段和赣江九江段:2023年年底前,完成70%左右的排污口整治工作,截污治污取得阶段性成效。2025年年底前,基本完成排污口整治工作;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,切实解决污水违规溢流直排问题。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全市其他流域:2023年年底前,完成修河、鄱阳湖、柘林湖及其它重要河湖排污口排查,完成80%溯源和30%整治任务。2024年年底前,基本完成上述排污口溯源,完成70%整治任务。2025年年底前,完成我市辖区内所有排污口排查,基本完成修河、汨罗水干流修水段、鄱阳湖、柘林湖及其它重要河湖排污口整治。

《工作方案》提出三条主要任务

开展排查溯源

1.全面深入排查。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,按照“有口皆查、应查尽查”要求,全面摸清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、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、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,更新入河排污口台账,实施动态管理。市生态环境局、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。

2.明确责任主体。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溯源分析,按照“谁污染、谁治理”和政府兜底的原则,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,建立责任主体清单。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,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,或由其指定的部门作为责任主体。涉及跨县且无法协商一致的,由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指定的部门确认责任主体。确定的责任主体应负责落实源头治理以及入河排污口监测整治、规范化建设、维护管理等任务。

实施分类分批整治

1.有序推进整治。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要根据排污口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,明确各排污口类型,并按照“依法取缔一批、清理合并一批、规范整治一批”的要求,以截污治污为重点,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。排污口整治应实事求是、因地制宜、稳妥推进,与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、污水管网配套建设、污水处理能力提升、黑臭水体整治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统筹安排,实现排污口数量压减、布局优化、设置规范。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、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,应不得损害群众切身利益,安全有序推进。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,通过对排污口进行取缔、合并、规范,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。

2.压实部门责任。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督促指导工业排污口排查整治。市住建局、市城管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污口、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污口、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和城镇雨洪排口排查整治。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公路(服务区)排污口排查整治,市港口航运管理局负责指导港口码头排污口排查整治。市水利局负责督促指导水利设施及大中型灌区排口排查整治,并根据河湖及岸线管理保护要求指导排污口设置。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水产养殖排污口、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。其他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,指导地方开展相关工作。

严格监督管理

1.合理规划布局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、水资源保护规划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、防洪规划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区划的编制,要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入河排污口布局要求,严格执行入河排污口设置的相关规定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严格审核把关,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规定作为重要内容,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明确入河排污口位置、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对地表水环境质量的影响,提出有效减缓措施。

2.依法依规审批。依法依规实施工矿企业、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、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(不含其雨洪排口)设置的行政许可。其他排污口列入台账管理,实行属地管理。除省级及以上负责审核的入河排污口外,其它入河排污口原则实行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(含重大变动)文件同级审批原则,由市、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。对豁免或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,但需设置排污口的,由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。为符合条件的排污单位补办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手续,并纳入属地环境监督管理。可能影响防洪、供水、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,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。入河排污口审批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。

3.强化日常监管。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,水利、住建、城管、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,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。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,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,严禁合并、封堵城镇雨洪排口,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。

4.强化环境监测。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,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等措施,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、信息公开等要求,按照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原则,对工矿企业、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、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。对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,应在排水汇入排污通道(管线)前安装监测计量设施。探索推动在重点河湖入河(湖)排污口处加装水质、流量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。

5.严格环境执法。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,严厉打击偷排直排、超标排污、私设排污口等违法行为。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,依法予以处罚;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,溯源确定责任主体,依法予以严厉查处,并将排污单位的相关处罚决定纳入生态环境信用管理,依法予以信用惩戒;对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,要依据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》等要求,依法追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任,督促其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。

(来源:“九江市人民政府发布”微信公众号)

编辑:吴 晨

责编:刘新乐

审核:杨罗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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